投書指出妨害性自主罪與強姦罪性質相同,二十年追訴期尚有保護不周,舊法告訴期間僅六個月更顯不足,呼籲憲法法庭公開言詞辯論此案。

投書重點摘要:


「妨害性自主罪與強姦罪之本質並無殊異,其皆為性暴力之行為態樣,詎料,民國88年4月21日前竟一體適用告訴期間,使其嚴重限縮於六個月內,故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20年之追訴期間均已有保護不周,遑論僅為6個月之告訴期間。」

📌我們要求憲法法庭於此案,能同樣-----

【來自家的威權統治】

「傳統父權思維內含的性/別角色腳本不僅令許多男性將女體、幼體,理所當然地視為滿足自身欲望的工具,社會成員對於男性性欲的迷思…長久以來,使得針對女性及孩童的男性性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會的縱容或默許…

台灣則更遲至二十世紀末,才制定符合性別平權概念的性暴力防治專法…但社會集體是否能擺脫對於性暴力的迷思,在思維觀念和日常作為上落實法律變革(包含執法人員偵查和審訊過程中,是否能避免因迷思和偏見,而導致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則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我們要求-----

【公開的言詞辯論】

法律上能否溯及既往、是否開啟特別救濟大門的前提,是掌握司法解釋權的大法官們,能否具備對於性暴力倖存者內心世界的真實認知與理解?是否具備性侵害創傷延遲揭露特性的本土化認識?植基於「華人社會」、「威權遺緒」、「禮教吃人」文化深層脈絡下的我國人民,到底需要多麼長久的時間?

相較於西方統計數據,我國應予比照,亦或拉長?凡此種種,均不只是法律人閉門會議所能解決,而是透過跨領域專業的真正對話,方有可能理解那些深深刻印在倖存者的身心創傷於萬一。

📌我們要求憲法法庭後續應公開審理此案,並進行言詞辯論,與社會對話,將-----

全文詳見上報投書【真相與修復:性侵倖存者的釋憲安魂曲】
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judicial-human-right-issues/25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