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罪的追訴期應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以保護性侵被害人並補足現行制度不足。
感謝聯合報專題追蹤報導法務部統計,近20年因性暴力提告卻因時效因素而不起訴者達1097人,還不包含尚未提告的統計黑數。民進黨立委范雲五月曾帶被害人召開記者會,呼籲盡速修正刑法第八十條,規範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責任追訴期應「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多個民團響應。
民團指出,兒少被害人理解何謂「侵害」後,可能還受生活環境(包含加害人是親友)或性認知等影響,直至成年才鼓起勇氣訴諸法律。依據澳洲皇家調查報告顯示,被害人在性侵案發生後,平均需23.9年才能將自身遭遇告訴他人,男性被害人更久,平均需25.6年才願揭露。
法務部研議,考量性侵犯罪具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若未成年,身心尚未成熟,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理解法律權利,或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未能及時尋求救助;參考奧地利、日本相關規範,八月預告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及刑法施行法第八之一條。
根據草案,修正後刑法規定,未來對未成年犯強制性交、猥褻等罪,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規定,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條文,適用最有利行為人規定。
律師蔡尚謙認為,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兒少性侵案都應改採新法,確保追訴權延長真正落實兒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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