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通過兒少性侵害追訴期修正案,改為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但台灣光寰協會強調舊時代倖存者仍需釋憲救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審議完成追訴期修正草案,認為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間規定,應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此一修法方向,正是體察兒少性侵害案件往往伴隨高度權力不對等、雙方處於親密或依附關係、未成年人知識與經驗不足,以及性暴力被害人普遍存在延遲揭露等特殊處境。藉由調整追訴期間的起算點,國家刑罰將不再因被害人尚未有能力理解、言說、與求助,即過早消滅,導致倖存者在尋求司法正義時陷入困窘。

台灣光寰協會肯認本次修法草案所彰顯的價值:兒少性侵害並非一般犯罪,被害人能否即時報案、指認加害人、承受訴訟壓力,從來不只是「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與其年齡、依附關係、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等因素密切相關。

然而,法律上的修正,或許能為未來案件開啟較為合理的追訴可能,卻未能救濟那些早在二十、三十年前即遭受性暴力的被害人。無論性暴力發生在今天或舊時代,被害人所承受的身心創傷並不因年代的不同而有所減輕。新的法律修正草案,無法解救任何一位舊時代的被害人,正因如此,既有的時效制度是否曾過度限縮倖存者尋求司法正義的可能,更有被重新檢視的必要。

新的修法草案通過,恰好證明過往制度的確有所不足。立法者既已承認兒少性侵害案件有其特殊性,並有調整追訴期間計算方式的必要,社會也應進一步看見,那些因舊法時效過短而被排除於司法門外的被害人,並非不存在,也不應被歷史遺忘。真正的個案正義,不應只屬於新法施行後的倖存者。

我們期待大法官能正視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檢視民國95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追訴期間的規定,是否因過短而未能充分保障被害人。使那些發生在舊時代的被害案件,仍有機會被司法體系審視、被國家所回應,並重新開啟追求正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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